中國律師:中國式離婚十大法律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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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訴訟離婚
摘要

不少公民對婚姻法內容存在原則性的誤區,而這種誤區很可能對一個人一生幸福帶來災難性的後果 ,編寫此文,旨在善意提 […]

不少公民對婚姻法內容存在原則性的誤區,而這種誤區很可能對一個人一生幸福帶來災難性的後果 ,編寫此文,旨在善意提醒婚姻殿堂里的夫妻們,儘可能理性的妥善處理好你們的婚姻糾紛。

七、只要分居兩年以上,法院一定會判決離婚

持這種看法的當事人,是因為他自己查閱了婚姻法。對法律理解不全面造成。

1、我國婚姻法律,在法院是否判決離婚以及確認是否夫妻感情破裂,是有這一條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規定。

2、律師的解釋是:這種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有要求的。首先要求是事實分居,是客觀存在的分居。其次一定是因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為一方因為工作調動,出差就學、子女上學導致的分居。

3、這種分居要求具有持續性。如果分居期間雙方又居住在一起後來又分開的,那麼分居不能成為持續性的兩年。

4、夫妻分居兩年並不必然成為離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決離婚,還要結合其他情況,來綜合判定夫妻之間感情是否破裂。

有的人以為故意製造兩年分居的事實,提出離婚要求法院一定會支持,這也未必,是當事人的一種誤解。

八、房子是我們一起出錢買的,不管寫誰名字,都應該是共同財產?

不少當事人認為:既然我們都出錢買了房子,而且我們也結婚了。那麼不管寫誰的名字,我們兩個人都有份。其實不然。

1、首先要明確:房子購買的出資,和房產是誰的財產,並不是必然聯繫的。有的夫妻兩個人出資,房產卻寫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購買房子。

2、通常我國法律認為,房屋屬於誰的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上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並不考察房屋出資情況。

3、有兩種情況出現:

第一種是: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子。雖然是雙方共同出資,但是以一方名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上就認定是名義購買方一方的婚前財產,另外一方的出資是房產擁有方對於他的債務。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是在婚後所購買的房子,不管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錢,不管產權證是誰的名字,都認定為是夫妻共有財產。

4、明確這一點,就不會在婚姻財產權益處理時候,發生重大誤解。不少婚姻當中的弱勢群體,基於對對方的信任和喜愛,在買房子時候沒有考慮到這點。當締結婚姻後,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候,才突然發現自己在財產上發生了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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