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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遺產繼承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房屋應屬於兩人共同擁有。但若是一方先離世,另一方有權自行處置共有房產嗎?其與第三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的效力又該怎樣認定呢?
呂鳳是香港居民,她還有兩個姐妹,都是內地居民。她母親在世的時候,她的父親在廣東鶴山買了一套房子,這成為夫妻兩人的共同財產。母親去世後,她的父親跟賴紅菊重組了家庭,後來她的父親與賴紅菊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契約》,將房子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賣給了賴紅菊。
法院審理,房子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所以房子屬於呂鳳的父母共同擁有。呂鳳母親死後,其對房屋的一半產權應按法定順序進行繼承,呂鳳姐妹三人也成為了房屋的所有人。她的父親私自以過低的將房屋價格轉讓給賴紅菊,他們的行為構成惡意串通且侵害了呂鳳三姐妹的利益,所以房屋買賣契約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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