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購房合同時容易忽略的4個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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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房產糾紛
摘要

一、簽訂和簽定有區別   簽訂一般是指通過協商而訂立的合同內容,而簽定則是確定合同內容、不再進行更改 […]

一、簽訂和簽定有區別   簽訂一般是指通過協商而訂立的合同內容,而簽定則是確定合同內容、不再進行更改的意思,所以簽購房合同之前一定要搞清楚這兩者的區別。只是現在,無論是“簽定”還是“簽訂”,購房合同或者購房協定(條約)都是一樣具有法律效力的,現在也多用“簽訂”,所以一般而言不會出現什麼問題,但難保有些開發商以此為由,不兌現部分購房者的應有權益。   

二、成立和生效不同   合同成立只是說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購房這件事協商一致後確定了合同關係,一般來說合同成立需要滿足3個條件:當事人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必須是在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了共同意見;簽訂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必須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內的約定條款和約定事項從此產生了法律效力,通常購房合同也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生效: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可簽訂合同的行為能力,比如未成年人或精神有狀況的成年人則不具備此能力;當事人的意願必須是真實體現在合同內容中的;合同內容中不得出現違反法律法規或社會公眾利益的情況。   

三、預付款與定金有差異   一般只有在合同生效之後,購房者才需要給付預付款,它不具有擔保性,是預先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錢款,給付後還可以退還。但是定金其實是一種擔保金,在合同簽訂之前給付,一旦給出就無法退還。而且,定金和預付款的法律後果、適用範圍和支付金額占總房款的比例也是不同的。在交易過程中,如果因對方違約,支付定金的一方可獲賠兩倍的定金,但預付款通常只是原數返還。   四、合同的簽字蓋章別忽略   簽字蓋章是簽訂購房合同的必經環節,在法律上,只有簽字蓋章後的合同才會產生法律效力,否則就會被視為無效合同。另外,簽訂合同時,要仔細對比簽字蓋章的人是否為本人,如果是被委託人,一定記得要求對方出示合法有效的委託書;而購房者本人在簽字之前也一定要對合同內容進行最後的查驗,一旦發現問題及時提出,讓開發商進行修改,確認無誤後再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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