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協議離婚的情形是什麼?-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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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協議離婚
摘要

摘要:協議離婚是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一方要求離婚的、未辦理結婚登記、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情況下不能協議離婚。  

摘要:協議離婚是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一方要求離婚的、未辦理結婚登記、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情況下不能協議離婚。  

1、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情形是什麼?

所謂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情形,是指:

(1)一方要求離婚的;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2、滿足哪些條件的可協議離婚?

(1)申請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2)申請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通則》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辯認其行為及其後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係問題。

(3)協議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願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4)申請登記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並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5)協議離婚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係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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