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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協議離婚
大部分的夫妻從打算離婚到實現離婚都有一個協商的過程,離婚協議自然是這個過程的一個產物,有的直接拿着離婚協議去民政局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還有的簽完了一方反悔而最終鬧到法院的也不少。
很多看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童鞋都明白,其中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大家要注意啦,這一條針對的是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也就是說,離婚協議當中如果涉及了財產如何分割,那麼這個協議在協議離婚未成時是沒有生效的,法官就不會按你們協商的去判。
協議離婚未成,離婚協議還有沒有用呢?
協議離婚未成,離婚協議有沒有用,那就要看你的離婚協議書怎麼寫了。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就曾根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認定男方對婚姻破裂存在明顯過錯,並考慮離婚訴訟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而判決全部財產歸女方所有,二審法院同樣認定男方對雙方婚姻破裂確有過錯並照顧女方的原則將共有財產的80%判歸女方所有。
因此,如果在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時候能夠將對方存在過錯的情形寫在離婚協議書當中,是可以為無過錯方爭取更多的財產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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