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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遺產繼承
很多香港人跟內地有著深厚的家族淵源,先祖輩在內地擁有房產但在生時沒有做好傳承安排,一個小房產小則由三至四名子女繼承;多則可弄個十幾個繼承人。那麼多繼承人可以怎樣簡單處理?
劉某的父親和母親二人共同擁有一個位於佛山的房屋,而且育有子女共5人包括劉某,案中人均為香港居民。劉某父親死亡後,劉某讓母親把其所占的份額贈與劉某,以及讓兄弟姐妹放棄繼承權使劉某能獨自繼承房產。這樣房產便能更易於管理,也避免日後有可能出現的糾紛。當然繼承人之間要相互定好權利義務。
法院判決,5個子女和陳某本來都享有對劉經註房子一樣的繼承權,但由於陳某的贈予和其他4個子女都自願放棄這種權利,所以房子可以全部歸其中一人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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