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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財產是離婚必不可少的一步,很多人肯定會有疑惑:這些財產哪些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能分割、哪些又是夫妻共同財產必須要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得到的財產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不是!也有些婚後所得的財產,只能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能分割!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第十八條(夫妻個人財產的認定)的規定。
夫妻間的財產怎樣分割,首先要以書面的約定為準。無法按照約定的情況下,才按法律規定的財產歸屬分割財產。
沒有約定的,法律規定哪些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要具有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是書面約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如果沒有書面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其實還有很多特殊情況下的其它財產可以算個人財產,比如以上個人的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也是屬於個人財產。相信還有很多實踐中遇到的情況這裡還沒有提到,如果遇到更複雜的情況弄不明白的,可以留言一起討論。
實踐中還有哪些複雜的不動產屬於個人財產?
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2、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事先有約定此不動產僅為夫妻一方的的個人財產。(沒有約定的按照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夫妻共同購買或共同還貸的不動產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不能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購買該房屋時的另一方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2、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也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同時產權登記一方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離婚分割財產時,對於夫妻現有的財產哪些屬於共同財產、哪些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以及財產的狀態,是否都清楚呢?如果都清楚了,是否在離婚官司中就贏定了呢?
並不是,在官司中有證據才能認定事實。所以還有最重要的事是要調查、取證,靠自己能力無法完成,聘請專業律師調查取證是最有效的方法,畢竟法官只相信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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