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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離婚財產分割
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該怎麽處理?
原告雷某某(女)向被告宋某某(男) 提起離婚訴訟,原告於提起離婚訴訟前約一年前無故將其銀行賬戶內的19.5萬元轉至一案外人名下並未能證明該筆款已用於夫妻共同開銷。
法院最終不僅把案中該19.5萬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分,並因原告方雷某於離婚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而判決把多半的份額分給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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