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父母贈與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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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周某與呂某於2005 年登記結婚,結婚5年後2010年,周某的父母給周某買了壹套100平米的房子,房屋產權證上寫的是周某壹人的名字。2011年,雙方因家庭瑣事鬧得不可開膠,導致感情破裂,呂某要求離婚,並認為房子屬於婚後取得的財產,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要求分割房子。而周某堅決不同意,稱該房子屬於父母出資購買的,屬於我個人財產,呂某無權分割房子。

【解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壹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壹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壹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該房產屬於周某的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周某壹人名下,雖然屬於婚後取得的財產,但是取得的房產屬於“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者妻壹方的財產”情形,就屬於夫妻壹方的財產。法院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作出判決,房產屬於周某個人財產,呂某無權分割房產。

【律師分析】

此條解釋與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二款有沖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

如果此案發生在2011年8月13日之前判決,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呂某就享有分割的權利,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在8月13日之後,新解釋優先於舊解釋,有沖突的以新解釋為準,根據最新司法解釋(三)規定,法院判決是正確的。

這裏,第壹款與第二款有個區別就是第二款後面有“但當事人另外約定除外”,而第壹款沒有除外條款,這裏就是告訴大家,父母必須明確表明將房產贈與給夫妻雙方(比如公證贈與),這時該房產才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就是壹方財產。如果采取書面協議方式贈與房產,但沒有辦理公證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規定,父母是可以撤銷贈與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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