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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私自對外借款,債務到期未還,如果債權人起訴,非負債方要不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呢?一般情況下,只有舉證證明屬於夫妻個人債務才能免除清償責任。那麼哪些情形才能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呢?夫妻個人債務如何取證呢?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清形
只有夫妻另一方能夠舉證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1、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該約定的;
3、出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所借款項並非用於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的。
二、夫妻個人債務如何舉證
證明夫妻一方所借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債務的償還至關重要,那要想證明該債務是屬於個人債務該如何舉證證明呢?一般有以下幾點證據可以證明:
1、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有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能夠證明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一般情況下,夫妻間財產約定是比較私密的,第三人無從得知,在實踐中夫或妻一方,通常要對「第三人知道該約定」舉證);
3、能夠證明該債務不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婚前或離婚後產生的債務一般認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
4、能夠證明該債務並未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將債務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但從未用於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證明其為個人債務;
5、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予合同而帶來的債務為接受遺囑或贈予一方的個人債務;
6、能夠證明有夫妻一方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所產生的債務,具有一定的專屬性,一般也會推定為個人債務;
7、能夠證明夫妻一方因違反刑法、行政法規或者社會公德依法承擔或自願承擔的金錢支付義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三、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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