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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國內遺產繼承法律的區別:大陸相關法律規定,法定繼承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是同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那麼,大陸的繼承順序和香港的繼承順序是否一樣?有何區別呢?一起看下文!
香港和內地在無遺囑情況下的繼承,法律規定是否相同?如果不同,有何區別呢?
一、內地無遺囑繼承的順序
在內地,當死者沒有立遺囑或所立遺囑無效的情況下,其遺產要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來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香港無遺囑繼承的順序
1、無遺囑死亡或有遺囑死亡但無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香港法例第10章附例《非訴訟性遺囑檢定規則》第21條規定了有權向高院申辦死者遺產繼承人的優先層次,主要部分如下:
(1)死者在生配偶或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納之妾侍。
(2)死者之合法子女(包括死者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納妾侍所生之子女)或先於死者死亡的該等子女的後裔。
(3)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4)死者的兄弟姐妹或先於死者死亡的該等兄弟姐妹的後裔。
2、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檢定用遺產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向高院申辦遺產承辦時,如由自然人申請辦理時只需由1人辦理即可,但最多不能超過4人。如遺產涉及未成年人或享有終生權益人的利益時則需由至2人辦理。但以上各情況均可由根據香港法例第29章《信託人條例》註冊成立的法人信託公司單獨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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