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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遺產繼承
《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1 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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