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離婚時彩禮需要退嗎?-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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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同居糾紛
摘要

如今,以夫妻名義生活卻沒領結婚證的年輕人還是大有存在,雙方雖然沒有領結婚證,不過雙方通常還是會按照習俗給付一定的彩禮,然而,一旦雙方的感情出現問題,當初的彩禮是否歸還就成為困擾雙方的問題,下列讓深圳離婚律師為大家講述一下是都需要歸還吧!

如今,以夫妻名義生活卻沒領結婚證的年輕人還是大有存在,雙方雖然沒有領結婚證,不過雙方通常還是會按照習俗給付一定的彩禮,然而,一旦雙方的感情出現問題,當初的彩禮是否歸還就成為困擾雙方的問題,下列讓深圳離婚律師為大家講述一下是都需要歸還吧!

一、未登記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彩禮應部分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中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可用時間長短來衡量,要結合雙方的具體情況。有些雖然共同生活時間僅幾天,但雙方確實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結婚,僅因感情不和而離婚,不能認定雙方未共同生活。

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指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結婚前後的生活水平相差較懸殊,即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事實上,“彩禮”一詞並不是規範的法律用語,以前在司法解釋中也未出現。對給付“彩禮”行為的性質理論界和司法界一直爭論不休。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考慮到給付彩禮現象在我國廣大地區,特別是農村地區普遍存在的實際情況,拋開給付彩禮行為的性質,在婚姻法解釋(二)中彩禮返還作了具體規定。

婚姻法解釋(二)將彩禮限定在一定的範圍內,即給付彩禮的行為需要以結婚為目的,於婚前給付的行為,並且給付彩禮是基於當地的一種民間習俗,一種習慣做法。

雖然給付彩禮行為的性質尚無定論,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給付彩禮與借婚姻索取財物、包辦買賣婚姻等行為有本質的區別,它也不同於一意義上無條件的贈與行為。這種彩禮的給付是以結婚為目的,但也並非是心甘情願的主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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