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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是由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費用。那麼,怎麼確定撫養費?
案例:
張某某(男)與趙某(女)結婚有5年,婚後生育兒子張某。在婚姻關係期間,夫妻雙方經常吵架,有好幾次都想離婚,但考慮到年幼的兒子,才遲遲未辦理離婚手續。不久之前,他們又大吵了一次,他們覺得這樣下去是相互折磨,都願意離婚,約定兒子的撫養權歸趙某,張某某支付撫養費,但在孩子撫養費上雙方難以達成一致。張某某工資是5000元。趙某要張某某給付2000元撫養費給她。請問,如果訴訟離婚法院會判張某某支付多少撫養費?
以案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法院要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當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況等因素確定撫養費。
1、如果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如果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張某某月收入在5000元,一般按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即每月給付1000元至1500元。除非張某某能夠證明其有特殊情況的需要適當降低撫養費,否則法院一般會按照1000元至1500元的數額予以確定撫養費的給付。
知識延伸: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情況確定減少或者中止其給付:
1、給付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了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后,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3、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在這種情況下,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但繼父或繼母不願撫養的,生父或生母的給付數額不能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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