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中止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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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子女撫養權
摘要

  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子女,或將子女短暫接回共同生活的權利。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親或母親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各方仍要承擔和享有對子女撫養、教育、關心成長、探望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以適當的方式在適當的時間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權利的法定行為,受法律的保護。

  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子女,或將子女短暫接回共同生活的權利。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親或母親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各方仍要承擔和享有對子女撫養、教育、關心成長、探望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以適當的方式在適當的時間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權利的法定行為,受法律的保護。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中止探望權?

  婚姻法對中止事由作了概括性、原則性的規定:父母一方的探望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結合可能影響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根據實際情況,一般認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權人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因為探望權的行使主體客觀上要求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否則極有可能損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2)探望權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與他人接觸或有傳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權人對子女有違法行為的,包括民事侵權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撥子女與直接撫養人的關係而影響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撫養人的撫養權的。

  那麼誰可以請求中止探望權?

  根據婚姻法第38條規定的精神,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可以作為請求主體。《婚姻法解釋(一)》第26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探望權中止之後怎麼恢復?

  探望權的恢復行使是指被依法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中止事由消失后,權利人重新有權對子女進行探望的行為。婚姻法第38條第3款和《婚姻法解釋(一)》第25條分別作出了規定。

  請求恢復探望權的主體,一般為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在特定情形下,直接撫養人或法定監護人也可以出於維護子女利益的考慮向人民法院申請權利人恢復行使探望權。請求恢復探望權的程序須依民事訴訟法進行。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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