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子女關係能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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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子女撫養權
摘要

  繼父母子女關係能否解除?若可以的話,那麼應該如何解除呢?沒有與繼父或繼母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在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離婚時,原則上該姻親關係因離婚而解除;在生父或生母死亡時,其與繼父或繼母之間的姻親關係是否解除,尊重當事人意願和習慣。下文將詳細介紹。

  繼父母子女關係能否解除?若可以的話,那麼應該如何解除呢?沒有與繼父或繼母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在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離婚時,原則上該姻親關係因離婚而解除;在生父或生母死亡時,其與繼父或繼母之間的姻親關係是否解除,尊重當事人意願和習慣。下文將詳細介紹。

  一、繼父母子女關係是怎樣的一種家庭關係?

  繼父母子女關係是怎樣的一種家庭關係呢?繼父母是指子女對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稱謂;繼子女則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對於現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是指由於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或生父母離婚後另行再婚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根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係,其可分為以下兩類: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實形成的擬制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二是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這僅是一種倫理上的意義。這兩類繼父母子女關係的法律後果、形成事由是不同的。

  繼父母和繼子女關係說到底是一種姻親關係,但根據情況的不同,可以產生三種類型的法律關係:

  一是名份型。即繼子女沒有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也沒有對繼父或繼母盡贍養扶助的義務,關係鬆散,僅有繼父母子女名份,他(她)們相互間純為姻親關係,雙方無任何權利義務關係。

  二是形成撫養關係型。即繼子女尚未成年,與繼父或繼母生活在一起,繼父或繼母對其進行了撫養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的規定,這種類型是一種因相互間存在着撫養事實而產生的法律擬制血親關係。

  三是收養型。即繼父或繼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14條的規定,經繼子女及其生父或生母的同意,明確收養了繼子女,該繼子女與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告消除,是一種因收養事實而直接產生的養父母子女關係,也是法律擬制血親關係。

  二、繼父母子女關係能否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如何解除?

  繼父母子女關係能否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當然可以解除,只是方式不同而已。

  繼父母子女關係如何解除?上面說到了繼父母子女關係的3種形式,它們的如何解除是不同的。

  1、名份型繼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自然解除,想解除就解除。

  上面提到了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實際上,名份型繼父母子女關係就是一種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繼父母子女之間僅存在倫理上的關係。在這種關係中,只要生父/母與繼母/父離婚,或生父/母死亡,繼父母子女關係自然就解除了,無需通過其他方式結束彼此關係。

  2、形成撫養關係型繼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法院的調解協議或或判決解除。

  目前,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關係如何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那麼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能否因生父或生母死亡或離婚而消除呢?

  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他們之間即存在着姻親關係,也存在着撫養關係。這就是上面所說的,是一種因相互間存在着撫養事實而產生的法律擬制血親關係。

  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事實不能消失,他們之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能自然終止,既不能因為雙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自然解除”,也不能因為繼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或與繼父或繼母離婚而“自然解除”,一方起訴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沒有規定,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准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在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時,繼父或繼母有權要求繼子女補償在共同生活期間或在撫養期間所支出的撫育費。在繼父或繼母年老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時,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成人的繼子女應負擔繼父母的生活費或補償金。

  3、收養型繼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可協議解除或法院判決訴訟解除。

  收養型繼父母子女關係,他們之間即存在着姻親關係,又存在着收養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25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第26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根據這兩條規定,准許收養人一方要求與被收養人解除收養關係,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被收養人已經成年;二是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惡化,已無法共同生活。

  由於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故和收養關係下的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係一樣,同為法律擬制血親關係。法律擬制血親關係即可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成立,也可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解除,故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也可以解除。收養法規定了解除收養關係的兩個必備條件,這個解除條件也應當是解除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的條件。但因收養法只是調整收養關係的法律規範,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不由其調整,故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解除的條件的情況下,可參照收養法的規定精神來處理這類糾紛。

  綜上所述,繼父母子女關係能否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當然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如何解除?根據繼父母子女關係三種不同類型的劃分,總結起來就是:

  1、名份型繼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自然解除,想解除就解除。

  2、形成撫養關係型繼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法院的調解協議或或判決解除。

  3、收養型繼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可協議解除或法院判決訴訟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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