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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即使是合法的收養關係,也是允許當事人解除的,而法律中規定的解除方式分為了兩種,包括協議解除和訴訟解除,不同的方式下解除的程序不同,那到底實踐中該怎樣協議解除收養關係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樣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關於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問題,《收養法》在第26條和第27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都同意解除收養關係時除外。若養子女已年滿10周歲以上時,解除收養關係還應徵得其本人的同意。當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對未成年的養子女有虐待、遺棄行為時,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同意解除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此外,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以致無法共同生活時,雙方也可通過協商解除收養關係。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被收養人已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解除收養關係無須經過送養人同意。
1、根據民政部的有關規定,收養關係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係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2、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天內進行審查。
3、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的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係證明。如果收養關係是經公證證明的,當事人必須到公證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公證。
二、如何訴訟解除收養關係
收養關係當事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通過訴訟程序解除收養關係。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訴訟解除收養關係的法定理由如下:
1、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送養人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而收養人和送養人不能達成協議的。
2、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而和另一方達不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
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應當查明當事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真實原因和有關事實,根據《收養法》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定,作好調解工作,切實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依法作出准予或不準予解除收養關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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