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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基本案情】
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與麻曉某原系夫妻關係,麻某某系雙方婚生子。后雙方於2011年12月1日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婚生之子麻某某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共計1500元人民幣,撫養費每年根據情況酌情增加,麻某某在學習、醫療等各方面的開支雙方共同承擔。2013年2月15日至2月22日,麻某某因間歇性外斜視、雙眼屈光不正到北京兒童醫院住院治療,共支出醫療費13422.02元。2010年、2012年麻某某參加北京某少兒圍棋培訓,共支出教育費11105元,2010年、2011年、2013年麻某某參加某學校學習輔導班,共支出教育費11105元。2013年,李某起訴至昌平法院,請求增加每月應當支付的撫養費,請求判令麻某支付麻某某的醫療費和教育培訓費用。
【裁判結果】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但不應就此一概認為每月支付固定數額撫養費后,無需再支付醫療費。而應考慮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支出的原因與具體數額,同時兼顧夫妻雙方的利益公平。因此,我國規定的撫養費包含教育費、醫療費,應理解為撫養費包含基本的教育費與醫療費,而不應包含為孩子利益客觀必須支出的較大數額的醫療與教育費用。
同時,為保護未成年人利益,促進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發展,法律適當鼓勵未成年人根據個人天賦與愛好參與一定的課外輔導課程。本案中麻某某長期參加圍棋輔導班,從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持續到離婚之後,麻曉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此同意,離婚後知情但未明確表示反對。目前也缺乏證據證明圍棋班與麻某某興趣不符,並不屬於過分的報班的情形,因而依法應予支持。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昌民初字第8252號民事判決:一、麻曉某自二○一三年八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麻某某撫養費人民幣二千五百元,至麻某某年滿十八周歲止;二、麻曉某支付麻某某醫療費六千七百一十一元零一分,教育費五千五百五十二元五角,於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三、駁回麻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麻曉某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作出(2013)一中少民終字第13395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例案情簡單、訴訟標的不大,但卻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體現了近年來物價上漲與未成年人撫養費理念、立法相對滯后之間的衝突。審判實踐中,應着眼於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撫養費請求,也避免過低的撫養費給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數額撫養費之外另行主張的大額子女撫養費用請求是否應予准許,首先應當考慮該請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其次,該請求是否屬於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產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勵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撫養費需求;最後應考慮夫妻的經濟能力與實際負擔義務,相應費用若由一方負擔是否會導致夫妻雙方義務負擔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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