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監護人該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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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子女撫養權
摘要

  針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出於對其合法利益的保護,同時也是對其行為的監督,我國法律中規定要為他們設立監護人。其中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確定來看與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確定是不同的,那麼到底未成年人監護人該如何確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針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出於對其合法利益的保護,同時也是對其行為的監督,我國法律中規定要為他們設立監護人。其中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確定來看與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確定是不同的,那麼到底未成年人監護人該如何確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未成年人監護人該如何確定

  對未成年人確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需要公證嗎

  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監護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享有監護權的事實或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監護協議真實、合法的活動。有些情況下,特別是在涉外交往中,監護人為履行監護職責首先要證明自己享有監護權,在這種情況下,公證處可以為當事人辦理監護公證。

  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係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監護協議不得含有強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訓練等有礙被監護人成長的內容,對不符合我國憲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的監護協議,公證處不能給予公證。

  一般來件,對於未成年人監護人,通常都是由其父母擔任的,法律中明確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但要是父母不具有監護能力或者去世的話,此時可以由民政部門或者法院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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