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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子女撫養權
摘要:起訴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時候,當事人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讓法官根據證據、實際情況等做出判決。當事人先了解可以變更撫養權的情形,才能更好的收集相關證據。下面為大家介紹。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1、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要求變更撫養權可以通過收集以下證據證明:
1、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於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
2、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
3、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說明;
4、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了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鑒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知識關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三條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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