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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在夫妻離婚之後,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需要實際支付孩子撫養費。但有的人在離婚之後,卻以各種理由拖欠撫養費的給付,甚至還有給付了一段時間之後就中止給付孩子撫養費的情況,那麼這樣的行為是否可以呢?
一、離婚後可以中止給付孩子撫養費嗎
可以中止,在離婚父母一方實際履行自己撫養子女的義務、給付子女撫養費時,應當根據經濟能力對其撫養費的負擔予以減少或者中止給付,而對有經濟能力的另一方適當增加其負擔的撫養費數額。
我國《婚姻法》規定,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在某些條件出現下,可以和另一方協商減少或者中止撫養費,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所以說,離婚孩子撫養費中止給付是可以的,但需要滿足一些條件。
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其離婚後,仍需要依法承擔子女必要的撫養費。但是,離婚子女撫養費的實際給付需要以具有履行義務的能力為條件,如果給付方本身無力維持其生活,即使他應負義務,也無法實際履行義務。這就涉及到離婚孩子撫養費中止給付的問題。
二、離婚子女撫養費如何給付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因此 ,男女雙方離婚後,可以要求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承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婚姻法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在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給付的問題上,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裡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這可以通過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1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對於離婚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方式,可採用一次性給付,也可採用分期按期支付;對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於離婚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期限:給付子女撫育費的截至期限為十八周歲。但是,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撫育費可停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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