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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離婚後又同居可以繼承前夫遺產嗎?夫妻雙方離婚後又同居,未辦理復婚手續的,任何一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繼承另一方的遺產,但是可以作為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分得前夫適當的遺產。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法律諮詢:我與丈夫因家務糾紛於2001年離婚,後來為了孩子,在朋友的說合下,又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未辦理復婚登記手續。不久前,我丈夫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我公婆稱,我未辦理復婚手續,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丈夫遺產。請問他們這樣說對嗎?
解答:從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佈施行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律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即便是離婚後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亦為非法同居關係。因此,從你反映的情況看,你與前夫屬非法同居關係,你不能以配偶名義繼承前夫遺產。但是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你可以作為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分得你前夫適當的遺產。
相關規定: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二十九條 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係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條 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標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條 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條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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