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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於公房的承租人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因此,夫妻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而不會涉及房產權問題。那麼離婚後公房承租權如何處理?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離婚後公房承租權如何處理?
(1)婚前取得承租權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得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呢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由於一方在婚前已經取得了該房屋的承租權,無論婚姻關係存續幾年,如果雙方對此無另外約定,房屋的使用權益均應當歸該方所有。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是本單位職工的。
婚前一方即已經取得公房承租權,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由於這一情況只涉及雙方身份關係的變更,不影響公房承租權的歸屬。同樣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承租權仍歸婚前取得承租權的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屋承租權仍應當歸該一方享有,然後對共同償還借款的一方進行補償。當然,在實際的審判中,法院在處理上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裁判。
(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權,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在此種條件下,應該分情況對待:種情況是另一方不作為配房人口進行動遷安置,則另一方對存在房屋不存在貢獻,即便是承租房是婚後取得的,也應該是作為一方婚前財產,不改變其個人財產的屬性。
另一種情況是,另一方作為配房人口參加動遷安置,此時我們認為另一方對於房屋還是有貢獻的,該房屋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分割時應該考慮房屋的來源,雙方貢獻大小等因素,做適當的調整。
(5)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使用權歸雙方共有。
一方取得公房,另一方能否獲得補償?
(1)如果一方無權取得公房使用權,那麼也就不存在補償問題。
(2)如果雙方均有權取得公房使用權,由於使用權最終只能判給一方,因此得房方應向未得房方進行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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