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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在戀愛階段,可能雙方都會感覺良好。而一旦結婚的話,可能就會發現諸多問題,甚至還會出現婚後一方不盡夫妻義務的情況。那麼要是對方未盡夫妻義務,此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嗎?
一、對方未盡夫妻義務可以起訴離婚嗎
不能。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這條規定是倡導性的規定,是道德原則。《婚姻法解釋(一)》第3條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但是,需要明確的是,如果夫妻一方違反其他法定條款,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或有虐待、遺棄等行為,或與他人同居的,他方可以依據其他法定條款和《婚姻法》第四條合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並給當事人一個“說法”。
二、離婚訴訟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離婚案件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有哪些?離婚訴訟是民事訴訟的一種,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1)有辯論的權利。
(2)有申請法院調解的權利。
(3)對法院的判決不服有提起上訴和申訴的權利。
(4)有自行和解的權利。
(5)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有委託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權利。
(7)有申請案件承辦人及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迴避的權利。
(8)有提供證據的權利。
(9)有查閱庭審材料的權利。
(10)有複製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11)有就有關事項要求重新鑒定、調查和勘驗的權利。
(12)原告有提出撤銷,變更和放棄訴訟請求的權利。
(13)被告有承認、反駁原告訴訟請求的權利。
(14)被告人有要求法院送達起訴狀和進行答辯的權利。
(15)勝訴一方有申請執行的權利。
通過上文的講解,我們了解到要是夫妻一方未盡夫妻義務的話,此時從法律上面看是不允許離婚的。當然,要是這種情況比較嚴重的話,導致了夫妻感情破裂的,那麼最終還是有可能解除婚姻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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