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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作為起訴的一方,也就是原告,按照法律中的規定,此時需要首先承擔一個舉證責任,不然的最後法官作出的判決結果就有可能對其不利。那具體而言,離婚訴訟原告應該如何舉證才好呢?
一、離婚訴訟原告應該如何舉證
離婚訴訟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離婚訴狀應提交其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成立的證據,即原告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規定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做出的,離婚訴訟的原告應舉哪些證據呢?
1、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並出具清單,清單中應註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如果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等,應承擔不利判決的後果。
二、離婚訴訟收集證據有哪些技巧
收集和提交離婚案件證據的技巧如下:
1、訴訟主體資格證據
(1)證明當事人是夫妻關係的證據,應提交結婚證、戶口簿及身份證,結婚證遺失的,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關係證明;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2、證明夫妻關係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等證據。
3、證明由一方扶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提交工資單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意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
4、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銀行調查的,應提交開戶行名稱和銀行帳戶;證明有股票親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賬戶以及開戶的證券營業部;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該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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