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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即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那麼夫妻一方有婚外情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嗎?
夫妻一方有婚外情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嗎?
婚姻法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對方存在婚外同居行為,最終導致離婚的,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賠償。
1、婚外同居的認定
構成婚外同居的要件有三個: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義;
(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2、對方存在過錯的證據
(1)配偶方自認的己方有過錯的書面證據
如一方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性或婚外同居行為被另一方發現后,為了維持婚姻關係或出自其他目的向另一方所書寫的 “保證書”“悔過書”“承諾書”等等,該類證據作為書證,具有直接的證明力。
(2)警方的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面證據
在配偶方方存在家庭暴力、與他人同居或有兩性關係的情況下,如果有公安機關介入,一般都會有書面的《出警記錄》,如涉及配偶方與第三者同居的,公安機關會分別訊問當事人並製作《訊問筆錄》,《訊問筆錄》不對公民個人出具,需要審理案件的法院依法調取或向律師頒發《調查令》由律師調取。如果配偶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具有嫖娼行為的,公安機關一般會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需要勞動教養的,公安機關會出具《收容教育/延長收容教育決定書》,上述書證可以作為配偶一方有過錯的直接證據。
(3)雙方來往的書信、短訊、電子郵件等
因短訊、電子郵件具有易刪減、易修改的特點,如果作為證據提交,為增加其證明力,應先到公證處作相應公證,然後再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
(4)通過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形式記錄的配偶方的過錯行為
對於配偶的法定過錯行為,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由於錄音錄像方式的直觀性,對這些法定過錯行為的證明具有較強的說服力。對於同居或者重婚的事實的錄音錄像記錄要具有連續性、穩定性,這樣才能證明非法同居的事實。錄音作為證據提交的時候,應將錄音的內容整理成文字版本一併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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