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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夫妻起訴離婚的話,在調解失敗的情況下,案件就會進入最後的判決程序。此時,法官會在法律的規定下,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離婚判決。那大家知道離婚判決書的內容是什麼?
一、離婚判決書的內容
民事(離婚)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審理完結時,查明並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行使國家審判權,對案件中的實體問題作出權威性判定。
人民法院的判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執行力。除了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撤銷判決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撤銷。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有關單位和個人,也有義務協助判決的執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強制執行判決。拒絕執行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行為人採取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抗拒執行判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類,按照人民法院的審級制度,可以把判決分為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按照判決所解決的案件的性質,可以把判決分為確認判決、給付判決和變更判決。按照案件審理的結果,可以分為全部判決和部分判決。按照當事人到庭的情況,可以分為對席判決和缺席判決。 民事判決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2.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二、離婚判決書樣本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 2007 )X民初字第 24XXX 號
原告張某,女, 1975 年 5 月 12 日 出生,漢族,北京某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行政人員,住北京市海淀區蓮寶路 10 號院某某號樓 0000 室。
委託代理人王秀全,北京市中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 1975 年 3 月 20 日 出生,漢族,無業,住北京市海淀區吳家村路某某號院某某號樓 4 室。
委託代理人林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師事務所,
委託代理人宋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師事務所職員,住該所宿舍。
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蔣某某獨任審判,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委託代理人王秀全與被告劉某及委託代理人林某某,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經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訴稱,我與劉某自行相識, 1998 年 7 月登記結婚, 2004 年 11 月 26 日生育一子劉某某。婚前雙方感情尚可,但婚後被告對我的態度日益冷淡,我們到北京后,經常為房產及日常瑣事產生矛盾,被告先後兩次拿刀威脅我並毆打我,我們的感情已經破裂,現我要求離婚,孩子由我撫養,劉某每月支付撫養費 500 元,家庭財產依法分配。
被告劉某辯稱,我們的感情一直不錯, 2002 年我來北京工作后,原告曾來探親,我發現其與老家的一個男人關係密切,今年我又發現其與單位的男同事關係密切,故我對原告沒有感情,現我同意離婚,孩子由女方撫養,我每月給撫養費 300 元。另張某有隱匿財產的行為,故我應多分財產,張某在婚姻中存在過錯,我要求張某給付精神賠償 10 萬元。
經審理查明,張某與劉某於 1995 你年自行相識, 1998 年 7 月登記結婚。 2004 年 11 月生育一子劉小某,現年 3 周歲。雙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影響夫妻感情。位於北京市海淀區蓮寶路 10 號院 13 號樓 2504 號住房內有共同財產組裝台式電腦 1 台,西門子雙門冰箱劉某所有。雙方有共同存款 37 萬元,其中張某處有 20 萬元,劉某處有 17 萬元。劉某述張某與他人關係密切,存在過錯,未向本院出具充分證據。
另查,劉小某每月生活費為 500-600 元。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結婚證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張某與劉某雖系自由戀愛,自主結婚,但在婚後共同生活中,雙方未能注意繼續培養夫妻感情,缺乏信任,致夫妻感情破裂,現雙方均表示離婚,本院准許。雙方表示孩子由張某扶養,本院不持異議,扶養費數額本院將本着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進行處理。雙方對於家庭財產協商一致,本院不持異議。至於共同存款,本院將本着保護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進行處理。劉某述張某與他人關係密切,存在過錯,要求張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因未向本院出具充分證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准許張某與劉某離婚;
二、 婚生之子劉小某由張某扶養,劉某自二 00 七年十一月起每月給付子女撫育費三百元,至劉小某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三、 位於北京市海淀區蓮寶路 10 號院某某號樓 0000 室內的組裝台式電腦一台歸張某所有、西門子雙門冰箱一台歸劉某所有,於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執行;
四、 共同存款三十七萬元,其中十八萬五千元歸張某所有,十八萬五千元歸劉某所有,於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執行;
五、 駁回劉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四百五十元,由張某負擔二百二十五元,已交納,由劉某負擔二百二十五元,於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五十元,上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蔣某某
二 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宋某某
法官在對離婚案件作出判決的時候,不管最後是判決不準離婚,還是准予離婚,此時都必須要依法做出書面的離婚判決書,並同時送達給當事人。至於離婚判決的內容,律師365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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