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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離婚賠償數額,既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又要依照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使其賠償數額適當合理。那麼判決離婚賠償要遵循什麼原則?
判決離婚賠償要遵循什麼原則?
(1)適當補償原則。由於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不能完全客觀地以金錢計量和賠償。因此,其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是補償性的,而不是等價性的,只能是適當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損害。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處理民事案件普遍適用的原則。在離婚案件中,訴訟主體本身社會地位的不平等決定了適用這一原則的必要性。在離婚案件中適用公平原則時,如果無過錯方為女方,應考慮婦女本身所處的不利狀況,確定給其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以彌補其所受到的精神損失,使其在精神上得到一定的撫慰;如果過錯方的侵權行為情節極其惡劣,已產生了不良社會影響,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後果,賠償數額則應相應提高,使過錯方在經濟上不能佔到便宜,以示公平。
(3)法官自由裁量原則。此原則賦予法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依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法官應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婚姻法》及相關民事政策的規定,根據離婚案件的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具體的案情的具體情況,確定一個相對較適當的賠償數額。賠償數額的確定,既不能過低也不能過高,過低可能導致片面強調象徵性,根本起不到撫慰受害人、彌補其內心痛苦和悲傷的作用,亦起不到懲罰、制裁過錯方的作用;過高則可能導致片面強調懲罰性,有悖於離婚自由原則,避免無過錯方以賠償巨額精神損失費為同意離婚的條件要挾過錯方,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總之,離婚案件中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更多地涉及到倫理、道德、感情的因素,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充分考慮離婚案件的特殊性,使賠償數額的確定既合法又合情合理,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是什麼?
婚姻法解釋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1、物質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財產損害賠償,是賠償離婚過錯方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過錯方對此應當全部賠償。無過錯方應提出證據證明對方過錯行為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有多少。
2、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3、確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應考慮的因素
(1)要考慮賠償數額應當能夠撫慰婚姻無過錯方所受到的心靈上的創傷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訴訟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為準;
(2)要考慮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體現出對過錯方的有效制裁;
(3)要考慮過錯方侵害的過程程度、手段、場合、後果和影響等具體情節確定其賠償責任,以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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