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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的發展,人們生活觀念也發生了變化,年輕人採取同居不結婚的方式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是因同居而導致的財產糾紛案件增多,因為我國現有法律對同居關係財產如何處理鮮有相關法律規定,具體案件如何處理成為困擾法院的難題。
53歲的劉先生一紙訴狀將39歲的京籍女子曲女士告至法院。原告劉先生訴稱,與曲女士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出資205萬購買了北京某地一處房產,現房屋已經升值至500萬元,現他們因感情不和已經結束了同居關係,要求女方按照出資比例分割該房屋的現值金額。
難點一:確認同居關係
法庭上,曲女士斷然否認它與劉先生的同居關係,稱雙方只是朋友,而爭議房產在自己名下,當然屬於個人財產,要求分割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
劉先生請來了自己的幾個朋友,證明自己與曲女士的同居關係,但是由於這些人和劉先生的關係法庭很難採納他們的證言。
主審法官為了準確掌握當事人的真實生活狀態,作出客觀的事實認定,主動深入到當事人生活的社區,聯繫當地居委會、物業公司等進行調查,社區居委會副主任表示:原被告在此地住過,但居住時間無法證明;物業管理公司工作員表示:原被告都是業主,2003年收房時見過兩人在一起,但無法證明兩人的關係。
法院在雙方提供的證據中,發現雙方有比較多的經濟往來,比如:原告提供的房屋首付款的收據(曲女士稱是自己把錢交給劉先生委託代辦的,而且曲女士提供了支付人為自己的首付款正式發票)、劉先生從曲女士處借錢的借據等。
法院審理后認為,現原、被告對從2004年1月至2008年8月是否存在過同居關係各執一詞。根據現有經濟往來證據,可以判斷雙方之間來往頻繁,關係密切。根據對物業公司和居委會的調查筆錄,可以認定兩人都在爭議房屋所在地住過。另參考有關證人的證詞,綜合上述情況並依常理推斷,認為可確定雙方之間曾存在過同居關係。
法官介紹:同居具有隱秘性、不穩定性等特性,在案件雙方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同居關係問題存在爭議的情況下,當事人一般難以舉出直接證據予以證明,同居關係的舉證及認定難。同時,即使證明雙方確為同居關係,在財產的分割上也不會像“夫妻關係”那樣處理起來非常明確,甚至可以說在財產分割上並不會起到實質作用。鑒於原告是基於同居關係起訴,所以法院為了讓當事人“認同”,首先審查了雙方的人身關係。
難點二:確認財產關係
劉先生和曲女士之間的糾紛圍繞着房產展開。原告劉先生訴稱,兩人生活期間錢都在被告名下,以至於自己賣掉同一個小區的另外一處房產之後,賣房款也交到了被告曲女士的名下,為此,劉先生除了要求被告分割其共同居住過的房產外,還要求被告返還其出售另外一套房產的價款。
另外,原告提供了共12萬元的銀行卡回單兩張,稱系其朋友向其還錢時,將錢打到被告卡上,並提供證人出庭作證,但被告表示不存在12萬元的事實,對證人證言不予認可。
此類案件中,如何確認雙方的財產關係是一體還是相互獨立的,是另一個難點。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同居關係雙方財產存在共同財產制和獨立財產制兩種形式。在沒有事前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分割財產時,雙方對於財產屬於共同還是單獨所有往往各執一詞,且均無法提供有效證明。
對此,審判人員應從細節着手,細緻梳理總結雙方當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間實際處理財產的方式和表現,以此來判斷雙方在共同生活中形成財產的所有制度,進而確認雙方的財產是共有還是單獨所有。此案中,被告提交了同居期間原告向其出具的兩份借據,對此原告予以認可。法官從此證據推知,雙方在同居期間財產是相互獨立的,並未混同。
對於被告名下的那套房產,法院最後認定,由於該房產簽訂認購單,房屋買賣合同直至辦理房產證,始終登記在被告名下,雙方對該房產的權屬問題並未另有約定,且雙方財產關係獨立,故在無其他證據情況下,不能認為原告的交款行為構成共同投資,且其要求按出資比例分割房產現值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提交的付款收據中交款人為原告,且被告對該款項系其欠款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佐證,由於雙方財產相互獨立,故法院確認該款項系原告之借款,被告應按照此數額給予原告61萬多元。關於原告主張其支付的32萬元裝修款,因無書面合同證明,且其提供的裝修隊證人所述與物業登記手續不一致,故其證言在無其他書面證據佐證情況下法院難以採信。
關於原告另一房屋的賣房款,法院認為,原告所述均無書面證據予以證明,雖有證人證言佐證,但證人所述與其本人同被告之間的協議不一致,且考慮到證人與原告相熟,故其證言在無其他書面證據佐證情況下,法院難以採信。
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欠付的12萬元,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借款法律關係的存在,故對於原告依此法律關係起訴的請求,法院也沒有支持。
最後,法院判決被告償付原告所主張的一處房產的首付款61萬元,其餘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難點三: 案件調解
據悉,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一直嘗試調解都沒有成功。法院法官介紹,同居關係析產案件當事人之間矛盾較為尖銳,訴至法院的,雙方當事人往往情緒激動,因此法官通常從雙方舊有感情入手,或從現有實際出發,事理、情理、法理兼容,積極主動地引導當事人自願進行調解,促成雙方便捷、高效、低成本、無對抗地化解糾紛。
難點四:沒有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已經取消了“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的概念,在婚姻法中也極少針對非婚同居財產關係的法條,在最高法院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2中有一條非婚同居的,但是也不是非常明確。
由於我國有關同居關係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參考系統規範的法律依據難,裁判此類析產案件無可供參考的依據,此類案件的審判很大程度上依賴法官的推理和自由心證,此案最後寫進判決書里的依據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關於損害賠償的規定。
因此,建議那些有了穩定感情基礎的人,儘可能的結束這種不受法律保護的關係,或者至少在同居期間,提前對財產的分配作出一些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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