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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女,1982年7月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李某,男,1978年12月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二人自行相識后建立戀愛關係,2007年4月在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二人性格差異帶來的隔閡日趨明顯,最後發展到大打出手的地步,每次都是殷某“負傷而逃”。2008年6月,雙方之女李小某出生。李某對兒子“情有獨鍾”,見自己所生為一女孩,自然不高興了;加之李某父母重男輕女思想更甚,家庭矛盾一觸即發。2008年7月,李某更是拋下妻女,獨自一人租房而居。殷某無奈,於2008年8月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其與李某的。
2008年9月22日 ,北京市朝陽區大屯法庭開庭審理此案。法庭調查結束后,經過短暫的法庭辯論,最後陳述時,殷某誠摯的語言打動了李某。在此基礎上,雙方代理律師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離婚調解工作。 2008年9月23日 ,李某和殷某達成一致意見,同意經過調解方式離婚,簽訂離婚協議並由法院製作調解書。協議書中明確:雙方之女由殷某撫養,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人民幣直到李小某年滿18周歲,如遇到重大病患等情形,李某應當支付醫療費用的一半。至此,一樁不幸的婚姻終於有了一個比較順暢的結局。
1、離婚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的途徑)選擇。離婚作為一項權利,公民可以選擇或訴訟離婚。具體選擇哪一種方式,要因人而異、因勢利導。最簡潔、最高效的方式當然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婚姻關係(去民政局約30分鐘就可以解決);但是,離婚往往涉及和子女撫養等問題,僅僅由當事人自己解決,恐怕很難將問題處理完結,甚至可能留下“後遺症”,因此,我們認為,即使是協議離婚,建議當事人聘請律師製作離婚協議,最好聘請律師代表自己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以及約定子女利和義務;當然,既然到了離婚的地步,往往是矛盾已經升級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協商的機會少,成功率偏低,此時,進行離婚訴訟可能在所難免。一旦涉及到了離婚訴訟,我們傾向於當事人聘請律師為自己代理訴訟事宜。
2、離婚自由,對當事人(主要是原告方或首先提出離婚者)來說,還是比較遙遠的事情。婚姻權屬於基本人權之一,理當受到尊重。法律明確規定了婚姻自由這一基本原則(第2條),其中包括了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在結婚自由方面,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司法實踐,都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成果,即,在我國,公民結婚自由現狀是比較理想的,上個世紀經常出現的包辦婚姻等情形基本消除了;在離婚自由方面,情況就不那麼樂觀了,主要受到三個方面的限制:道德規範的制約、對方當事人的阻撓和法院的干涉。道德規範制約,主要是中國傳統文化之下的貞操觀、和諧觀、忠孝觀、包容觀等觀念左右着人們,引導人們寧可忍辱負重,也不輕言“放棄”;對方當事人的阻撓,主要是在對方當事人不願意離婚的情形下,他們會採取措施阻撓、拖延,比如收到法院傳票后“玩失蹤”;法院的干涉,主要是法院在把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個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定標準時,左右為難,不敢輕易判決離婚,北京市法院系統的慣例一般會要求當事人經過至少2次的訴訟(特殊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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