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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離婚財產分割
摘要: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當事人將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公證,以防止日後產生不必要的離婚糾紛。那麼財產分割協議必須公證嗎?財產約定只需書面簽訂即符合形式要求,並不要求經過公證處公證。深圳離婚律師提醒,如果要公證的話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區分被分割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已有之份額進行分割;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自由進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賣自己佔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不宜分割的財產或者分割後有損價值的財產,應當採取折價、適當補償的方式處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應保留其應得之份額;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遺產受益人參與分割;
5、共有財產上有債務負擔的,應明確各共有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和償還方式;
6、因合夥終止等原因發生財產分割的,應當提交合夥關係或其他合作關係終止的證明;
7、分割財產應當考慮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體經營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應當對老弱病殘者給予適當照顧;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對無過錯責任者給予適當照顧;
8、權利人放棄法定應當分得財產的,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交放棄財產的聲明書;
9、被分割的財產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和批准手續的,應當明確辦理相關手續的時間。
綜上所述,在財產分割協議公證過程中,需要對財產分割協議中的條款進行審查,包括對分割的財產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財產是否有其他的權屬糾紛等方面進行考察,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的過程中也應當注意到這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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