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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中國,有許多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的現象,家庭暴力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且家庭暴力是法院准予離婚的條件,那麼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怎麼離婚?請看下文。
一、什麼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於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二、家庭暴力的證據有哪些?
夫妻之間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因家庭瑣事偶爾發生一般的抓扯、打罵,並不能認定為‘家庭暴力’,應當通過積極調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但對於長期的毆打、虐待或者嚴重侵害身心健康的家庭暴力行為,決不能放任。夫妻一方對另一方長期或經常性地毆打、虐待,或者雖然只存在少數毆打行為但造成一方身體傷殘的,只要有證據證明,是可以認定為家暴的。
法官提醒,證人證言、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材料以及公安機關的接(報)警記錄等材料均可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遭遇家暴時,要及時報警或向親人、鄰居求助,儘快到醫院就診治療並保存病情資料。遭受家暴致傷致殘的,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三、家庭暴力怎麼離婚?
因家庭暴力想離婚的,首先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無過錯方可以收集家庭暴力的證據,包括醫院的病歷、報警記錄,還有以前發生家庭暴力的相應證據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一)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程序為:
1、寫離婚起訴狀;
2、準備訴訟需要的證據;
3、拿着之前準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訴,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家庭暴力離婚的證據
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的,要向法庭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家暴的事實:
1、遭受暴力侵害后,受害人應及時、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髮、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兇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2、公安的出警記錄。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後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以及公安的出警記錄等可作為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3、告誡書可做庭審證據。反家暴法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機關處理以後,如果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公安機關將進行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家暴受害者向法院提交的離婚訴訟,公安機關出具的《告誡書》可成為法院審判家暴離婚案件的證據。
4、證人證言。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5、傷情鑒定意見。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同時可以進行傷情鑒定,由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作為家暴的證據。
6、照片與視頻。被對方毆打后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說有視頻錄像資料的也可以作為證據。
四、相關法律:
(一)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作為中國第一部反家暴法,該法將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婚姻法
在國家基本法律的層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對家庭暴力問題做了規定。《婚姻法》從以下四個方面對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規定:
1、總則中將“禁止家庭暴力”(第3條)上升為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是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憲法原則的體現,也為今後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
2、在裁判離婚的法定理由中,將配偶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作為法院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作出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條第2款第2項)。
3、在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與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責任(第43、44條與第46條)。例如,第46條規定,配偶一方因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三)家暴與離婚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受家庭暴力的離婚婦女,不但可請求物質賠償,而且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一旦發生家庭暴力,受害者應摒棄擔心家醜外揚、息事寧人的心態,要敢於向實施家庭暴力說“不”,及時報警、向居(村)委會、婦聯求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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