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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協議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的相關內容:“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該受理。”
為了避免上述問題的發生,我們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專業離婚律師起草
很多當事人基於隱私、律師費用等方面的考慮,直接到網上下載範本簡單修改後使用,對於財產數額較小且爭議不大的離婚這件做也未嘗不可,但對於涉及房產、公司股份、爭議財產在五十萬以上的離婚案件,最好是請專業的離婚律師來起草。
二、財產數額較大時可另行制定《財產分割協議書》
在財產分割協議中可以詳細的約定財產的名稱(房產、股票、股份、存款、車輛)、數量、價值、歸屬等,需要辦理過戶的約定過戶的時間、地點、逾期辦理的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等條款,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載明生效條款和財產方面的違約責任條款、特別聲明條款
四、進行公證或雙方委託律師見證
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主要是涉及到財產分割部門,對離婚意願、子女撫養等涉及身份的部分一般不屬於公證的範疇。公證機關證明的內容大多是雙方在公證人員面前簽字,證明簽字行為的真實性,進行離婚協議的公證需要提交相應的材料。
五、簽好離婚協議書後,可以到法院辦理訴前調解
這樣做的好處在於,由法院出具調解書之後,當一方不履行義務時,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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