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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 ,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後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是什麼?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財產損害賠償,是賠償離婚過錯方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過錯方對此應當全部賠償。而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由於我國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沒有明確的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因此,只能根據實際生活,參考以下內容確定離婚賠償的標準:
1、 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方式、時間長短、夫妻雙方結婚的時間長短,對受害者造成精神上的影響。
2、 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對受害者造成的精神影響。
3、 過錯方的過錯程度等等。
二、提起離婚損害賠償時要注意的事項
1.要注意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請求損害賠償的一方為婚姻關係中無過錯方。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
3.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無過錯方以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在此情形下,如果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4.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5.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6.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經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後,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後一年內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曹建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課題小組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2月第1版,第36頁。)
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要及時,錯過訴訟時效,或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法院將不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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