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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離婚必經的步驟,離婚協議書是離婚夫妻對離婚意願、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歸屬等事項達成協議的一種法律文書,自婚姻關係結束時生效。
案情:
2013年5月的一個周末,提早下班的林女士,買了丈夫郭某最愛吃的烤肉和電影碟片,盤算着到家后兩人邊吃邊看,過一個溫馨的周末。他倆結婚不到兩年,一直享受着二人世界,並沒有要孩子的打算。郭某的工作時間比較特殊,每天下午2點就能回家;林女士卻非常忙,經常加班到很晚,很少有休息日。漸漸地,兩人平日里見面的時間越來越少。難得今天林女士可以早些回家,她想給丈夫一個浪漫的小驚喜。
林女士開心地回到家,卻發現門口擺放着兩雙鞋,顯然那雙女士皮鞋不是自己的。走近卧室,隱約傳來一對男女的嬉笑聲。林女士憤怒地踢開門,發現丈夫和一名女子半裸着躺在自己的床上。女子見狀,迅速抱起衣服跑了出去。林女士氣瘋了,“離婚”兩個字立刻闖進她的大腦。不料還沒等她張口,郭某卻先說話了:“我對不起你,咱們離婚吧,家裡一切都歸你。”對於丈夫的背叛,林女士傷心欲絕。
第二天上午,沒等林女士從悲痛中醒來,郭某就將一紙離婚協議書遞到她的眼前。協議約定:1、雙方自願離婚;2、關於房產:位於×××××的房屋產權及房內物品歸女方所有;3、關於現有的股票和夫妻共同存款歸女方所有;4、本協議自雙方離婚證書下發之日起生效。
林女士並不想這樣草率離婚,更沒有想通過離婚獲得多少財產。在她看來,自己幸福的家庭是不能用金錢換取的,丈夫一時的過錯,在兩人十年的感情面前顯得微不足道。林女士選擇了包容與原諒,兩人雖然暫時分居,但是她仍然期待着丈夫的回心轉意。
可是一個月後,林女士等到的卻是法院遞送的傳票和丈夫親筆寫的訴狀。訴狀稱:1、請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係;2、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但不限於房屋、存款等)依法分割。離婚的主要理由是,雙方感情破裂,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丈夫的突然轉變令林女士措手不及,情急之下,她拿出了離婚協議,表示同意結束與郭某的婚姻關係,要求郭某履行離婚協議,房屋、股票、存款等夫妻共同財產歸自己所有。法院最終判決,林郭二人系自願離婚,准予雙方解除婚姻關係。雙方離婚協議系以離婚登記為生效要件,故判決二人離婚之前,離婚協議並沒有發生法律效力,郭某有權主張對夫妻共同財產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分割。據此,判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價值各自分得50%。林女士主張郭某有婚外出軌行為,由於未能舉證證實,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點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協議與普通民事訴訟契約最大的不同是:離婚協議是以解除婚姻關係以及子女撫養問題這一人身法律關係為基礎,從而約定財產歸屬的協議。法律在判斷離婚協議效力時,不能夠僅以《合同法》適用為首選,必須以人身法律關係為基礎。
本案中,林女士和郭某的離婚協議生效的第一條件是解除婚姻關係,之後是財產歸屬。如果二人沒有離婚,財產根本談不到分割給誰。所以,林郭二人的離婚協議在離婚之前是沒有生效的。根據上述婚姻司法解釋規定,此類以離婚為前提條件的協議,在離婚登記前不發生法律效力,一方可以通過訴訟反悔。因此,林女士要求郭某依照離婚協議內容履行的請求,未能被法院支持。
律師支招:
在婚姻存續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夫妻之間會達成各種合同、協議等書面約定。但是,首先要明白,婚內合同、協議不同於一般的民間契約,在法律上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會生效。所以,必須根據自己訂立協議的目的進行內容和形式上的調整。
1、要搞清楚訂立協議的目的是用於婚內財產各自獨立,還是用於離婚時進行財產分割使用,如果用於離婚時分割財產就要注意,此類協議必須在內容中明確約定生效的條件,避免協議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2、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涉及婚姻關係以外其他人的權益(譬如一方或雙方的父母、女子等),如果協議中給第三方設定了義務,或者與第三方存在某種關聯,亦有可能出現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3、注意協議內容中約定是簽字後生效,還是辦理某項手續(譬如離婚登記或經公證等)生效,如果約定必須辦理某項手續才能生效,那該協議僅是成立,在簽訂時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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