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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本案中的當事人離婚後發現丈夫隱瞞自己在婚姻存續期間個人投資企業。律師分析,該個人獨資企業是夫妻共有財產,不知情方有權請求分割財產!
諮詢:
2010年12月21日,我與丈夫李某協議離婚,在財產方面,我倆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居住的房屋進行了分割。但離婚後我卻發現,在我不知曉的情況下,李某於2010年10月11日出資10萬元開辦了一個經營箱包的商店,並已取得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請問律師:這10萬元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我已離婚是否還可以主張分割?
律師解答:
首先,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本案中李某出資開辦商店的10萬元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投資,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所以,王女士離婚後,依然可以通過在訴訟時效內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請求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最後,對王女士更為有利的是,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規定,對於這部分財產,法院可以酌情對李某少分或者不分。另外,李某投資開辦的箱包店在雙方婚姻關係期間所得的收益同樣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王女士也可以同時主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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