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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據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為你詳細介紹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法律知識。
結婚後,夫妻雙方所取得的財產通常情況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例如工資獎金、經營所取得的收入等。但是,也有一些財產是不屬於夫妻共有的。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主要包括以下五類:
一、婚前個人房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後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經過八年的,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2001年4月修改後《婚姻法》第18條對此規定作了修定,即一方婚前的財產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從而打消了房屋所有人的顧慮,也有效避免了一些人為騙房產結婚後又離婚的現象。
二、婚後一方被指定繼承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享
至今仍有不少人認為,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就應該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另一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分割。婚姻法第17條的確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以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應該歸夫妻雙方共有。
但第18條對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作了一個例外的規定,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法律從立法的角度保護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當事人的意願,使他人無法通過婚姻關係而取得額外利益。
三、離婚後承包田不能分割
夫妻二人在離婚時,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承包的土地是否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呢,承包經營的土地是村裡集體所有的土地,夫妻只享有承包經營權,沒有所有權。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但土地上的收益則是一種可分割的財產,對承包經營所取得的收益可以請求分割。
四、他人不知夫妻財產約定,離婚時債務共同負擔
如果一方向他人借錢到期未還,離婚時這份債務應該由誰負擔呢?《婚姻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一方借的債務,如果夫妻之間未約定債務各自承擔,或者即使約定了,但債權人並不知曉,該債務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五、離婚時惡意轉移財產,一方可請求重新分割
夫妻二人雖然因婚姻這條紅線的牽引而走到一起,但雙方各自仍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對那些非領取工資收入的夫婦,更是很難了解到對方真實的財產狀況。
因此當二人感情破裂時在財產上做手腳,就可以避免將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分割掉,而對方卻很可能對此一無所知。婚姻法對惡意轉移、隱瞞財產的行為賦予了夫妻中另一方請求重新分割的權利。
也就是說,即使二人在法律上已經確定解除了婚姻關係,但如果一方在離婚後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在離婚時有隱瞞、轉移、毀損財產等行為,就可以到法院起訴,請求重新分割這部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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