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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的觀念裏面,總覺得夫妻要一方有過錯了才能提出離婚,否則的話離婚就沒有理由,肯定離不脫。但從法律上面來講,這樣的想法是不對的。雖然離婚是需要一方當事人提出,那到底誰可以提出離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誰可以提出離婚?
1、《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因此,有下列三種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是指女方從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時間;
(2)分娩后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不能提出離婚;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即從女方人工流產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女方隨時可以提出離婚
二、問題離婚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離婚時,二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由母親撫養;如果子女超過二周歲但不到十周歲的,有證據證明能為子女提供更好的學習生活條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撫養權。
2、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5、1)《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4)《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從原則上來看,不管是夫妻哪一方都是可以提出離婚的。但同時,我們也需要注意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如女方懷孕生產的,此時通常在一定時間內就不會允許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當然,特殊情況除外。究竟誰可以提出離婚?其實還是需要從實際出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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