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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眾所周知,親生子女能夠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那麼收養的孩子是否能夠繼承養父母或生父母的遺產?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與大家一起進行了解。
一、養子女繼承權是否享有
父母子女關係除基於血緣聯繫的自然血親外,還有通過法律擬制的血親關係,即以收養關係建立的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收養關係一經成立,養子女便取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而且,我國《繼承法》第十條明確規定,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此處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也包括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二、養子女能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嗎
關於養子女能否繼承親生父母遺產的問題,我國法律也有比較明確的規定:
1、《婚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收養行為使得權利義務關係發生了轉移,養子女與養父母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與生父母間解除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養子女只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除非解除收養關係,恢復與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2、《繼承法意見》第十九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3、需要指出的是,《繼承法意見》第三十一條規定: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於或少於繼承人。
從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即使作為養子女也是對養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的,但養子女要想自己的權利得到更好的保護,最好是在建立收養關係的時候,就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或者進行公證,這樣才能讓收養關係合法化。但作為養子女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再繼承自己親身父母的遺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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