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怎樣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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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訴訟離婚
摘要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在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另行起訴。對於當事人在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法院未判決離婚的,當事人的警害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不而單獨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具體內容可歸納如下: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在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另行起訴。對於當事人在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法院未判決離婚的,當事人的警害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不而單獨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具體內容可歸納如下:

  (1)提起損害賠償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

  如果無過錯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與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兄弟姐妹或成年子女代為提出。損害賠償應當確定在身體的傷害程度和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內。

  (2)離婚損害賠償必須在依法判決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不提出離婚訴訟或被判決不準離婚的,其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離婚損害賠償提起的具體時間有三種情況:一是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二是元過錯方作為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離婚損害賠償單獨提起訴訟;三是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一審時被告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提出的,人民法院可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告訴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對離婚損害賠償另行提起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

  離婚賠償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說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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