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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當事人在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下,就會同時向法院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於是很多人都認為,只有在訴訟離婚的同時才能要求對方進行賠償。那要是離婚后才發現對方出軌的話,此時還能不能要求對方賠償呢?
一、離婚後才發現對方出軌能不能要求賠償
法律規定,離婚一方存在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離婚時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但是如果是離婚後才發現對方出軌是不可以要求賠償的。關於離婚賠償是有一定的條件和時間的要求的,不是想要求賠償就能得到賠償的。
二、離婚賠償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是指由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實施家庭暴力的;(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一般應構成輕微傷,如構成輕傷的話就涉及到故意傷害罪了)
(4)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持續性、經常性的受到家庭暴力的話,就會構成虐待)
如有以上情形,無過錯方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還有時間的限定。
離婚損害賠償訴訟提出時間:
1、離婚損害賠償只能由無過錯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後一年內提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國現行法律不支持婚內賠償。
2、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離婚時未提起,離婚後不能再單獨就損害賠償提起請求。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離婚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4、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一審內另行起訴。
5、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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