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同居買房是屬於共同財產嗎?-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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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同居糾紛
摘要

  離婚後同居期間雙方甜蜜依舊會去購買房產,但是情侶分久必合,合久必分,鬧矛盾時就因為哪些是自己的財產、哪些是對方的財產、哪些是共同擁有的財產而發生糾紛,這時就需要對同居期間的財產進行認定了。下面讓深圳離婚律師幫你詳細分析:離婚後同居買房是屬於共同財產嗎?

  離婚後同居期間雙方甜蜜依舊會去購買房產,但是情侶分久必合,合久必分,鬧矛盾時就因為哪些是自己的財產、哪些是對方的財產、哪些是共同擁有的財產而發生糾紛,這時就需要對同居期間的財產進行認定了。下面讓深圳離婚律師幫你詳細分析:離婚後同居買房是屬於共同財產嗎?

  不少婚姻走到盡頭時,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分割,而且還會因為其他一些原因雙方還居住在一起,或許是為了孩子,又或者希望能再次復婚。不管什麼原因,要明白離婚了之後雙方不再是夫妻關係,財產又沒有分清的情況又購置新房的話,極容易產生糾紛。用誰出錢是誰來簡單判斷已然不奏效了。這個時候想要分清婚後同居買房是否屬於共有財產(注意:同居期間屬於雙方的財產叫做共有財產,不是共同財產,因為已經離婚了)。依然由實際出資來決定的。

  比方說,離婚後雙方同居,男方用離婚後的收入買的房子自然屬於男方個人的房子了,相反,如果買房是雙方共同出資或者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子,該房子屬於雙方共有財產。

  另外,同居買房還會涉及到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這個問題,就是說離婚後一方出資購買房子登記在對方名下一起居住的,這個房子屬於誰呢?這種情況存在一些分歧,第一種說法是有人認為一方出資登記在對方名下,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房子屬於登記方;第二種觀點認為房子是雙方同居期間獲得,用於共同生活,屬於雙方共有。對於這兩種說法不能簡單判斷誰對誰錯,應該從實際情況出發,如果雙方對於共同居住的房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是很明確的話,除非雙方具有家庭關係外,視為按份共有,就是說同居一方出資購買的房子登記另一方名下,如果沒有約定,而且雙方已經離婚了,這個房子就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就是誰出多少錢就有多少份額,那麼如果一方全額出資,那麼這個房子自然就歸出資方了。

  許多離婚夫婦同居期間因為新買房子問題經常鬧糾紛,最終對簿公堂,通過打官司來解決問題也是可以的,不過如果對於自己的權利是否了解清楚也是官司勝負的關鍵,不是你鬧就能贏的,需要講究證據,這個方面專業的律師擅長,所以,通過解決同居共有房子問題還是交給專業的同居財產律師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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