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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同居糾紛
有的男女可能會在同居期間就約定一個保證金,那麼日後結婚同居保證金是否屬於彩禮?那麼婚約解除彩禮返還應返還多少?下面讓深圳離婚律師詳細介紹:
一、同居保證金是否屬於彩禮
雙方約定的保證金是一種合同,是對戀愛約定的保證形式。我國法律對於約定的效力,只要不是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即是有效力的。同居保證金乃雙方的合意體現,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則來處理,對戀愛雙方都有約束力。
“同居保證金”與彩禮不同。從目的上來說,互送彩禮的目的是為了締結婚約,以結婚為最終目的和美好願望,而“同居保證金”的目的直指同居生活,或者說是為了維持兩性關係而已;從後果上來說,民間傳統以及法律規定都認為,彩禮的交付不對雙方當事人最終是否締結婚姻構成約束,假若雙方未結婚,彩禮即可返還。而交納了同居保證金的一方如果事後不願結婚或同居,就不能要求返還保證金的,這樣就嚴重限制了當事人的婚姻自由甚至是人身自由。因此“同居保證金”與彩禮的性質有本質上的區別。是嚴重違反法律精神、也直接限制了公民身心自由的。
二、彩禮返還應返還多少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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