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離婚賠償是有一定的賠償標準的,那麼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標準受影響因素有那些?下面讓深圳離婚律師詳細介紹:
1、過錯程度
過錯程度可以通過過錯方侵權的手段、場合、次數和持續時間等反映。這些具體情節反映着其主觀惡性的不同,不同情節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應受到懲罰的程度也不同。例如,過錯方肆無忌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或經常通姦,屢次勸誡卻不思悔改,甚至因婚外戀情採用更加直接、暴力的方式虐待、遺棄受害人,給受害人精神和感情上造成的傷害要遠遠大於過錯方採取隱秘的方式、存有愧疚心理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
2、認錯態度
過錯方的事後態度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精神狀態,如果過錯方於事后積極承認錯誤並積極撫慰受害人,努力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必將減少並易於克服。相反,如果侵害行為發生後過錯方仍然態度蠻橫,無認錯之意,甚至惡語相向,暴力遺棄,則必將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時,要考慮到過錯方態度的因素。除了金錢等物質補償,還可要求過錯方採取賠禮道歉的方式,以期更好的達到撫慰受害方的目的。通過這種方式,也可從一個方面反應過錯方的態度。
3、過錯方的經濟能力
過錯方的經濟能力是比較容易衡量的一個標準,尤其是考慮到我國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相對偏低的現實,應着重考慮過錯方經濟能力這一因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區的人,收入也是千差萬別的,如果過分拘泥於形式上的平等,結果就是造成實質上的不平等。假如無論過錯方的經濟能力如何,認定事實就依照約定俗成甚至內部規章徑行確定賠償數額,會導致這樣一種後果:富人可以以對其微不足道金額的賠償獲得侵害他人的權利,甚至可以說支付很少的對價,就達到了繼續傷害、侮辱受害人的目的,同時受害人並不能因數額較少的賠償而完全獲得心理上的撫慰,離婚損害賠償的作用無從實現;而經濟條件較差的過錯方則可能會因數額巨大的賠償金而導致以後的生活無法維持,從而對離婚忘而卻步,只好被迫維繫已經毫無感情的婚姻,無法實現離婚自由的目的。
另外,考慮過錯方的經濟能力也有利於判決的執行,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否則,不顧過錯方狀況,判以高額的精神損害賠償金而在實際中又得不到執行,不僅有損法律的嚴肅性,而且無疑是對受害人的又一次傷害。
4、精神傷害的嚴重程度
不同性別、年齡段、性格的人對精神傷害的抗擊能力和恢復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同樣的過錯行為,在不同的受害人身上產生截然不同的後果。在考慮受害人所受傷害的嚴重程度時,一般認為,女性受到同等侵害時產生的精神痛苦要大於男性,正值壯年的人比老年人更容易從痛苦當中回復,性格敏感、對感情嚴肅專一的人更容易受到傷害。這需要在具體案件中,通過對當事人和案情更加深入的了解,才能做出恰當的評判。
5、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
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不僅影響着一定數額的賠償金能否達到他(她)的預期,達到撫慰的目的,有時甚至影響到受害人及其子女以後的生活。對於自己經濟條件很好,對方經濟條件也很好的受害人來說,較少的賠償數額根本無法滿足“撫慰”的需要,甚至是一種嘲諷;而如果受害人自身經濟狀況較差,主要收入依靠過錯方獲得,大多數情況下受害人還必須撫養孩子,數額很少的損害賠償,可能會給受害人及子女以後的生活帶來不利影響。這時,離婚損害賠償就不應僅限於精神損害賠償,還應着重考慮受害人財產方面的損失。無論對受害人實質的補償還是從人道主義考慮,都必須結合受害人自身的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確定離婚損害賠償金。
離婚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明確表明了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時同時提出。
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 我的微信公众号
-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