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產屬於婚前財產?-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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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離婚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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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婚姻當事人另有約定。那麼哪些財產屬於婚前財產?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摘要: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婚姻當事人另有約定。那麼哪些財產屬於婚前財產?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一、婚前財產怎麼認定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結婚之前還在結婚之後。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在結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也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說,法律對於婚前個人財產進行正常的保護,但同時也會防止一方借婚前個人財產之名來侵犯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財產怎麼分割

1、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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