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行為的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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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離婚賠償
摘要

  離婚損害賠償責任認定的要件應主要包括行為人有違法行為、有法定的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行為人有主觀上的過錯。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詳細介紹關於三種行為造成的離婚損害賠償標準。

  離婚損害賠償責任認定的要件應主要包括行為人有違法行為、有法定的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行為人有主觀上的過錯。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詳細介紹關於三種行為造成的離婚損害賠償標準。

  1、婚外性行為引起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重婚是婚外性行為的一種。確定其精神損害賠償額,首先,應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係數,並根據上述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額的原則來確定賠償額的份額或比例才能恰當與公平。其次,如果夫妻共有財產如金錢等不足於賠償無過錯方損失或者其共有財產分割時,過錯方所分得的財產如房屋等無法通過折價或抵償的方式賠償對方損失的,則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來確定其賠償數額。

  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精神損害賠償係數並優先確定物質損害賠償額,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第10條即根據侵權人過錯方承擔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精神,又符合各個家庭的實際情況並便於法院的執行及無過錯方權利之實現,使過錯方和無過錯方都切實感受到法律的功能與作用,從而對各個婚姻家庭產生制約及規範性影響。當然,如果過錯方給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是巨大,其所分得的共有財產無法再賠償其損失,則另行確定其賠償額也在情理之中。

  2、危害家庭的不良行為引起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額的確定。

  危害家庭的不良行為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因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額確定。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給無過錯方在精神上的損害有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錯亂之分等。相應地,人民法院在確定其精神損害賠償時就應根據其傷害結果與程度,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係數來確定無過錯方所應取得的賠償份額,如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不足於賠償的,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確定方法另行確定。如無錯方把過錯方打成輕傷或重傷,其肉體上的所遭到的致害並非就能導致無過錯方出現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錯亂等情形。

  因此,法院在確定其精神損害賠償額時可根據肉體上的損害程度與結果,參照精神損害的賠償因素確定方法來確定其應得的數額。但如果兩者的損害是同時發生,如無過錯方被打傷重並導致精神失常的,則就應根據上述賠償額比例的方法來確定其整個損害賠償額。

  3、侵害配偶生育權的引起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額的確定。

  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及到此類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時,應當以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為原則。對侵權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一般不予支持;構成賠償的,要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原則上不宜過高。

  相關知識:

  離婚損害賠償責任認定的要件:

  1、有違法的行為。

  違法行為指配偶一方的過錯行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四種行為之一,也即是行為人實施了法定的禁止性行為而導致離婚的,才予以損害賠償,其它行為不予賠償,簡而言之“法無明文不賠償”。

  法定的四種行為是:

  (一)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現實生活中有法律上的重婚與事實上的重婚兩種形式,無論哪種形式均構成刑法上的犯罪。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種共同居住的界定不以寢食一起為標準,應以婚外異性同寢的長期性、穩定性為要件,否則就與重婚相混淆。

  (三)實施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是指經常以打罵、侮辱、強迫勞動、限制自由等各種方法,從肉體上、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遺棄是對年老、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虐待、遺棄情節惡劣的,構成刑法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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