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夫妻債務的承擔-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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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訴訟離婚
摘要

  摘要:近年來,我國有關婚姻關係而引發的法律糾紛層出不窮,所以我們掌握有關法律知識很有必要。例如,離婚訴訟中夫妻債務的承擔,離婚訴訟中損害賠償請求?下文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詳細講述。

  摘要:近年來,我國有關婚姻關係而引發的法律糾紛層出不窮,所以我們掌握有關法律知識很有必要。例如,離婚訴訟中夫妻債務的承擔,離婚訴訟中損害賠償請求?下文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詳細講述。

  一、離婚訴訟中夫妻債務的承擔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何謂“夫妻共同債務”,個人認為: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主要有兩個標準: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於、源自、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以下幾個方面的債務應認定屬於共同債務: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5、因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以夫妻一方自己承擔為原則,但如果該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消費使用的,比如購置結婚用品等,應認定為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責任不因離婚協議或法院裁判文書對夫妻財產做出分割處理而改變。夫妻雙方可以對共同債務的承擔達成協議,但這種協議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可以主張已經離婚的夫妻承擔連帶責任,夫妻一方清償債務后,可以根據協議或法院裁判的文書所確定的原則和內容向對方追償。

  二、離婚訴訟中損害賠償請求

  我國《婚姻法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行為侵犯的是另一方的配偶權。離婚時另一方要求賠償的,此類賠償是一種精神補償,屬於精神撫慰金範疇;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侵犯的是另一方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在提起離婚前,應當先有意識地收集相關證據。比如,存在家庭暴力的,對方對你施暴后留下的傷痕照片、報警電話記錄或派出所筆錄、或居委會的證言、病歷、驗傷單據、證人證言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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