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有法律保障嗎-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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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同居糾紛
摘要

  根據統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共受理同居類糾紛近10件。在離婚案件數量逐年增長的背景下,同居糾紛在一年半的時間內,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的不足10件,的確叫人大跌眼鏡。

  根據統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共受理同居類糾紛近10件。在離婚案件數量逐年增長的背景下,同居糾紛在一年半的時間內,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的不足10件,的確叫人大跌眼鏡。

  對此,一中院的法官楊某向媒體解釋:“雖說案件數量少,但實際在同居期間發生糾紛並鬧上法庭的案例並不少,且有很大的上升幅度。”

  法院在處理同居關係糾紛時,首先需要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同居關係。楊某稱:“如果同居關係不能被法院確認,或者當事人覺得舉證困難,多會以其他案由來起訴,比如說共有物分割、財產所有權確認、借貸等,真正以同居糾紛來起訴的反而少了。”有時候通過其他案由起訴,可能對原告更有利。

  同居關係糾紛案件受理量如此之低,也從一個角度反映出同居關係在我國法律、審判中的尷尬處境。“因為相關法律規定不明確,當事人爭議較大,此類案件一直是法院審判實務中的難點所在。”楊某表示。

  首先要明確一點,同居並不是一種違法行為,它只是不符合公序良俗,與社會道德相違背,但我國法律對待同居關係的態度卻極其曖昧。“可以說是不提倡也不鼓勵,”楊某說。

  1989 年12月13日,最高法頒佈了一份《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在這份意見中,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定性為“非法同居”。“非法”這兩個字很厲害,一下子便將無證婚姻歸入法律應調整的範疇。後來,在新修改的《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非法”的帽子才被摘掉。

  現行《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也就是說,同居關係很難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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