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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繼承人去世后,將會發生財產繼承問題。在繼承過程中,發生糾紛又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來處理。那麼繼承糾紛案件如何舉證?下面深圳離婚律師為大家詳細講解。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提交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或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2、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的,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二、證明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
1、證明法定繼承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2)證明是被繼承人養子女的,應提交收養關係證明書。
(3)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或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對被承人撫養較多的人的,應提交居委會、村委會或被繼承人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
(4)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也應當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其他法定繼承人已死亡或者放棄繼承權利的,應當提供相應證明。
2、遺囑繼承的,除應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外,應提出如下證據:
(1)公證遺囑的,應提交公證機關的公證書。
(2)代書遺囑的,應提交代書遺囑書並提代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在場見證人。
(3)自書遺囑的,應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的自書遺書。
(4)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除應提供有關錄音帶外,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在場見證人。
(5)口頭遺囑的,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在場見證人。
三、證明被繼承人財產範圍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賬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供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被繼承人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資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被繼承人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四、有具體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五、其他與舉證有關的注意事項包括:
1、法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法院舉證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法院舉證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內完成舉證。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
5、在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此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
6、當事人申請鑒定,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7、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8、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開庭時應提交證據原件、原物進行質證。
9、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香港、澳門、台灣形成的,應該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10、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11、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12、當事人未按要求完成舉證責任的,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相應法律後果。我們衷心希望您按照要求及時充分地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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