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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只要打印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其他形式要求,且有證據證明該遺囑確系出自遺囑人之手,是遺囑人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也會把該遺囑認定成自書遺囑。
案例:
王某與李某系夫妻關係,二人生有二子二女,分別是長子王甲、次子王乙、長女王丙、次女王丁。王某於2009年去世,李某於2012年去世。二老去世后,王乙持一份李某的遺囑將其餘三兄妹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遺囑繼承其母的喪葬費、撫恤金、現金等遺產共計三十餘萬元。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去世時未留有遺囑。王乙手中的遺囑主文系打印而成,落款處有李某本人的簽字和日期,下有手印一枚,除此之外沒有任何人的簽字和蓋章。庭審中,原被告均認可李某不會使用電腦打字,也不會使用打印機。法院審理后認為,該份遺囑不符合遺囑的有效要件,應屬無效,被繼承人的財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法官講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該遺囑是否有效。根據遺囑書寫人的不同,遺囑可分為代書遺囑和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是指由立遺囑人以外的人根據立遺囑人的意思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是指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根據我國《繼承法》,代書遺囑和自書遺囑有不同的形式要件條件。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本案中的遺囑沒有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的簽名,顯然不是代書遺囑,而對於該遺囑是否屬於自書遺囑雙方當事人存在不同見解。被告認為該遺囑系打印而成,不符合“親筆書寫”的要求,故不是自書遺囑。分析法院判決可知,法院並沒有簡單僅僅因為該遺囑為打印件就認定其不符合“親筆書寫”的形式要件從而認定該遺囑無效,而是在審理過程中詳細詢問了雙方當事人有關遺囑人的計算機及打印機掌握情況,這實際上是為“親筆書寫”這一表述進行了擴展解釋,確立了這樣一種審理思路——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該遺囑系遺囑人親自打印,那麼也可視為“親筆書寫”。而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遺囑人既不會使用電腦打字,也不會使用打印機,說明該遺囑既非遺囑人親筆手寫,又非遺囑人親自打印,無法確認該遺囑確系出自遺囑人之手,故法院沒有對此遺囑的效力進行確認。
我國《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必須要遺囑人親筆書寫,且要簽名,註明年、月、日。之所以對自書遺囑有如此苛刻的形式要求,目的在於保證遺囑人能夠親自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而不會被其他人隨意篡改。《繼承法》出台時,計算機和打印機並未走進尋常人家,自書遺囑幾乎多會以遺囑人手寫的形式呈現。隨着百姓應用計算機技術的提高,也為了方便起見,很多人會採取打印形式,如果過分苛求法律中“親筆書寫”為遺囑人親自用筆手寫,顯然不利於保護遺囑人的真實意願。實踐中,只要打印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其他形式要求,且有證據證明該遺囑確系出自遺囑人之手,是遺囑人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也會把該遺囑認定成自書遺囑。實踐中也出現過這樣的案件,遺囑除為打印件外,符合自書遺囑的其他形式要件,后遺囑人動筆在打印遺囑上進行了手動修改,法院經審理認定既然該遺囑由遺囑人親自執筆修改,則該遺囑內容必然已經被遺囑人詳細知悉,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對打印遺囑的效力進行了確認。
法官提醒,打印遺囑也要遵循有效遺囑的一般要求,如打印遺囑也應當意思表示明確、在遺囑中只能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等。同時也勸告大家,當家庭財產發生矛盾時,應以親情為重,心平氣和地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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